中小板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是否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中小板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是否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6.4.7条规定,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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