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6.4.1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